吉隆坡:內政部長表示,從2021年1月到2024年9月,共有149起酒后駕車事故在法庭上被起訴。
拿督斯里賽夫丁納蘇蒂安依斯邁說,這些案件是根據(jù)1987年《道路運輸法令》第44條起訴的,即司機在酒精或毒品的影響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。
根據(jù)第44條,他說,致命酒后駕駛事故的罪犯可被監(jiān)禁長達15年,其中至少10年監(jiān)禁,以及罰款高達10萬令吉,不少于5萬令吉。
如果酒后駕駛事故造成傷害,被定罪的違規(guī)者可被判處最高10年(最低7年)的監(jiān)禁,以及最高5萬令吉至不少于3萬令吉的罰款。
“對于酒后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,警方有責任以透明、公正的態(tài)度對有關各方進行交通執(zhí)法和調查。”
他說:“這是為了確保受害者和他們的繼承人得到適當?shù)恼疹櫍⒋_保有罪的一方被送上法庭。”
上周(11月16日),在新佛巴魯,一名34歲男子在酒后駕駛的一輛汽車從他們的摩托車上碾過,造成兩人死亡。
10月29日,一名28歲的男子在波德申酒后駕車,導致一名11歲的學生受傷。
8月12日,一名23歲的大學畢業(yè)生在吉隆坡被控酒后駕車,導致兩名大學生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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